熟人坑?朋友介绍31万买的红木家具,提成拿了10万!

购买了一套总价31万的红木家具,可是卖家迟迟不肯给出 和质保书,幕后原因令人咋舌。苏州市相城区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,经销商“偷鸡不成蚀把米”,不仅全额退款,还要面临惩罚性赔偿。


31万购买家具, 、质保书不见踪影

顾某通过朋友徐某介绍欲向林某购买床、沙发、桌椅等一套价值31万的老挝大红酸枝红木家具。双方通过商谈后,就家具数量、价格、交货期限等签订了《订货合同》,顾某当场向林某支付了6万定金。没过多久,林某要求顾某把其余款项也全部支付,由于系朋友介绍,顾某也没多想,就付清了全款。

两个月后,家具由徐某送至了顾某处,可是当顾某问其索要林某开具的 和产品质保书时,徐某以走的匆忙忘记拿为由没有提供,其表示后续由林某补寄,可是此后林某没有补寄,顾某也多次向林某讨要均无果。


后顾某前往林某公司讨要,被告知其所订购的家具材质非大红酸枝而是小叶红檀,这到底是怎么回事?顾某一怒之下,将林某告上了法庭,不仅要求退货退款,还要其赔偿涉及欺诈家具价款3倍的损失。

为谋私利,串通卖家“偷梁换柱”

(左)大红酸枝、(右)小叶红檀

经审理查明,徐某是顾某的朋友,以往也为其买过家具,发货收货验货都由他代劳。当得知顾某想要买一套大红酸枝红木家具后,徐某便带着顾某来到被告林某处购置。

(左)大红酸枝、(右)小叶红檀

在挑选过程中,林某的老婆告知徐某,大红酸枝和小叶红檀的红木家具,外貌特别相似,不懂行的人一般看不出来,而前者价格昂贵,后者便宜很多,两者完全可以替代,并表示如果交易成功,徐某可以拿到一笔可观的好处费。徐某就此起了贪念,同意了虞某的提议。

而林某与顾某签订《订购合同》时,刻意没有写明具体的家具材质,待顾某离开后,徐某也与林某达成协议,将 顾某所买的材质为大红酸枝的红木家具,更替为小叶红檀,差价12.6万元,其中9.8万元为徐某的好处费,另赠送其一套价值近万的欧式床。


法院裁决,原告可退还家具并获三倍赔偿
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林某以小叶红檀材质的家具冒充大红酸枝家具的行为构成欺诈,原告顾某可要求退款、退货并主张三倍赔偿。遂判决顾某退还家具,林某退还价款并进行三倍赔偿。

但是此次交易行为发生在三倍赔偿的法律规定适用之前,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,赔偿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为一倍的赔偿。原告因不服判决上诉,上级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。

法官提醒:在交易过程中,消费者要注意审查销售者的销售和经营资格,向销售者详细了解产品情况,在签订合同时注意阅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条款。注意保留商家对产品的宣传介绍、收/送货凭单、定/销货单、支付货款凭证、转账明细单、产品说明书等证据,尽可能做到亲力亲为。作为商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,不能为谋暴利而不择手段地欺骗消费者。否则“偷鸡不成蚀把米”,不但要退货退款,还要支付惩罚性赔偿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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